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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能
时间:2014-06-24 17:58: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等。

2、反贪污贿赂部门

对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各章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进行专门调查,对涉案人员适用有关强制措施。

3、反渎职侵权部门

对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专门调查,对涉案人员适用有关强制措施。

4、侦查监督部门

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等。

5、公诉部门

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6、监所检察部门

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事项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审查已经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制作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等。

9、案件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监管;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等。

10、人民监督部门

组织协调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进行监督;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工作。

11、检察技术部门

应用科技手段和方法,对各检察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等工作。

12、纪检监察部门

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13、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审议贯彻执行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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