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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职业良知的科学内涵及实现途径
时间:2018-06-26 18:39: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检察职业良知的科学内涵及实现途径

职业良知是指有着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领悟社会对自己的要求,因而具有为社会尽具体义务的明确意识。对于“检察职业良知”的概念,理论界尚无清晰的界定。笔者试从检察职业良知的科学内涵、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和塑造途径三个方面,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希望对相关理论与实务研究有所裨益。

一、检察职业良知的科学内涵

    目前,理论界关于检察职业良知的探讨较少。笔者通过查阅,综合数家之言,将其定义为“是社会要求的、检察人员认同并践行的,于无形中规范、制约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和日常生活言行的善良意志、法制思维和正义感。”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其科学内涵诠释如下:

    (一)坚定信念。一是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信念。俗话说“先相信而后看到”,如果身处其中的检察人员自己都怀疑我们的司法制度或检察制度,就将偏离正常的轨道,也就不可能成为法治建设、检察事业的建设者与捍卫者。二是坚定对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虽然当今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价值观多元,传统道德体系备受冲击乃至“沦陷”,甚至还有极个别的冤假错案威胁司法权威,但“公道自在人心”的道理亘古不变,社会大众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不变,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不变,检察队伍主流导向不变。检察人员应当心怀“太阳”,紧握“正义之剑”,刺破内心虚妄迷雾,斩除凡间奸佞邪恶。

    (二)信仰法律。主要包含法律制度信仰、法律职业信仰两个方面。前者指法律是检察人员的“圣经”,检察人员在执行、适用法律过程中高度崇尚并自觉运用于执法办案的唯一标尺:一是要坚持“法律至上”,尊重、遵守法律,将其作为判断一切主体行为是否合法及社会意义的权威;二是要坚持“法律神圣”,坚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观点,捍卫法律,自觉担负起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的职责;三是要坚持“法律至尊”,认可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方面具有无可取代、至关重要的地位,辩证看待法律体系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必将完善的前景,并大力传播法律、弘扬律法精神。法律职业信仰是指检察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法律的绝对遵从和固守,热爱检察事业,以发展检察事业为己任,甘愿为之奉献青春、投入心血。

    (三)客观中立。即要履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这是检察人员遵循刑事诉讼一般规律和诉讼价值追求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代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现已得到国际认可,应当成为检察人员内心法则不可或缺的内容。具体来说,检察人员恪守这一职业良知,就是要站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立场,全面收集、审查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和证明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的证据,并公正地适用法律、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防止先入为主,更要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当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特殊关系时,检察人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原则,确保案件和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四)清正廉洁。古语曰“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畏吾威而畏吾公”,无论是在哪个朝代、哪个法治国家,清正廉洁都是评价公职人员合格、优秀与否的重要标尺。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者”,做到清廉如水更是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一是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以平和、淡泊、知足执行对待“名”、“位”、“利”,以敬民、敬畏之心对待“权”。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正确处理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不徇私情、不掺杂个人私欲,公正司法,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坚决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冤假错案。二是严格自律,养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习惯。自觉遵守各项廉洁从检纪律和八项规定等规章制度,自觉管好亲友,净化生活圈、朋友圈、交际圈,保持一身正气。要防微杜渐,常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不仁之事不做、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沾、不法之事不干。

    二、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对检察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提出“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要求,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时代紧迫性:

(一)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必然要求。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正是由于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责,扮演着“法律的守夜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社会公众才会对检察人员的职业良知提出远远超出一般道德标准的要求。

    (二)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是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检察人员要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观,底色必须纯洁。如果处于灵魂深处、思想最根源的良心丧失了职业坚守,就会像脆弱的基石,难以筑起坚固的高楼。良知对于“善”和“正义”的主张,契合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是检察人员心生这一核心价值观的胚芽。

    (三)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检察人员是群众直接接触、直观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媒介,如果检察人员丧失了价值坚守,伤害的不仅是群众利益和感情,还将冲击大众对法律的尊重和整个文明秩序的遵守。特别是在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发达的今天,人们对检察机关投入更多的关注、抱有更高的期待,稍有不慎,就将成为舆论焦点,引发“蝴蝶效应”。

(四)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队伍“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的本质要求。检察官身处执法一线,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关系到个人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被说情、被干扰、被腐蚀的风险巨大。如果这一共同体缺乏职业良知,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不纯洁的动机就会趁虚而入,侵蚀检察队伍“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的躯体,击垮“法律监督者”腰杆和立身之本。

    三、塑造检察职业良知的现实路径

    今年8月,曹建明检察长在看望北戴河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七期先进工作者荣誉休假团的检察英模时指出,要把职业良知作为提升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基石。结合自身对检察职业良知内涵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培育检察人员的职业良知:

    (一)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营造氛围。文化无形却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人的言行,制约权力的运行。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文化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文化建设作为“主业”,加大软硬件投入,强化组织领导,纳入考评考核,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监督;另一方面,要注意改进方式方法,正确处理教育与娱乐的关系,突出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让“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价值观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深入干警内心;再次,要丰富文化载体,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参观红色遗址、演讲比赛、主题培训等,同时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彩信等新兴媒体唱响“恪守检察职业良知”的主旋律。

    (二)树立先进典型,增强检察职业良知的认同感。首先,要转变身患重病或绝症坚持工作、没有儿女私情、干巴巴的模范干部形象,辩证地评价检察人员,使先进典型更为“平民化”、更有吸引力和渗透力,让人觉得可信、可敬、可学。其次,要善于发现、及时树立一批恪守检察职业良知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释放榜样的辐射能量,让检察人员见贤思齐、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再次,要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剖析反面典型案例,通过挖思想认识、品格境界上的根源,认清危害,使其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三)强化廉洁制度建设,构建“不能腐”的防火墙。科学的制度是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的有效途径,也是促使广大检察人员养成廉政行为习惯的良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廉洁从检工作制度:一是完善检察执法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估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在坚持接受民主监督的同时,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破除司法神秘,构建多层次、多领域、多途径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自觉接受律师、当事人、发案单位等外部监督;三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由“一把手”切实担起“第一责任”、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纪检检察部门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等,强化纪律执行和内部监督。

    (四)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讨论,厘清内涵和外延。目前探讨检察职业道德的声音和成果较多,对检察职业良知作深入研究的却鲜有。虽然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看望北戴河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七期先进工作者荣誉休假团的检察英模时,对中国检察职业良知给出了“五个基本要求”的论断,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仍然还是个开放性命题。此外,一个理论的成熟、完善必然要经过长时间、不断的修正才会更契合实际。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到大讨论中来,这一过程本身也是让检察人员的思考、认同检察职业良知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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