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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
时间:2018-06-26 18:39: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

 

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已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配置是由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美英法等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建立起来的,检察权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一般将其划归行政权的范畴。各国在立法上体现的检察权的性质和理论上对检察权的界定也很不一致,并由此影响着各国对检察权的配置。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许多国家的检察制度是借鉴法国建立起来的。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检察机关的性质界定与法国类似。在权力配置上,检察官主要是侦查权和公诉权的行使者。在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尽管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决不能以一个时期实际执行的职权范围来作为对检察权重新定位和重新配置的理由。应当说,科学配置检察权是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

一、检察职权的重新界定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我国检察院的性质:法律监督机关。但对于检察职权的类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均有不同见解,包括“职权一元论”、“职权二元论”、“职权三元论”以及“职权交叉论”。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检察职能的三元论,即分为公诉权、检察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分别发挥控诉职能、侦查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公诉权包含了审查起诉权、决定起诉权、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变更诉讼权、撤回起诉权等;检察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同时也包括公安机关被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权力;诉讼监督权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行使的监督、对法院裁判的监督、对监所羁押场所的监督等。

二、权力配置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在赋予主办检察官权限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以确保主人检察官制度的合法性,防止检察院在改革的过程中肆意的扩充权限,同时,也将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掌控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内,从而检察权的运作不会脱离宪法法律的严密控制和监督。

(二)按需赋权原则。对权力的赋予应当非常的谨慎。给予主任检察官的权力,应当仅限于实现其高效的办案目标,与办案无关的其他权力,不得赋予。哪些权力可以赋予主任检察官,哪些权力仍是由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比较适当,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任检察官所享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做决定的性质、重要性、复杂程度相匹配。并且在赋权之后,不得打破监督机制的平衡。

(三)权、责、利统一原则。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加强主任检察官的权力,改革原来的层层审批的制度,将某些事务的决定权和裁量权集中于主任检察官一身,从而提高办事的效率。但主任检察官在享有更大的权力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只有权力与责任相当,才能保证其权力在正确的道路上运行。当然,如果仅仅加强其责任,而未能赋予其足够的权力,那么主任检察官可能会想办法规避风险,这样的主任检察官将会畏首畏尾,检察制度的这项改革也难以推行。另外,掌握了更大的权力,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在薪酬待遇方面也要向主任检察官倾斜。责任是正确行使职权的条件、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障、利益是恪尽职守的长远之计,主办检察官在职责权限分配中只有权、责、利的配置相统一,才能有效的达到制度设计的目标。

(四)循序渐进原则。从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来讲。司法权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事发活动直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检察权的改革利害关系重大,所以区别于经济制度的改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必须克服急于求成、好大喜功的弊病。在检察院的制度规划完善、检察官的业务素质过硬、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够高、监督检察制度齐全以及各项配套措施都跟上的条件下才能施行。另外,我国的整体法治环境有待提升以及我国有着自己的特色和特殊的国情,在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时应审慎,不仅在法律制度上要求天衣无缝,而且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主任检察官是确定实施以及实施的过程中,都应当不断实验、调研、完善,逐步推进,审慎执行。

三、确保检察职权的有效运行

借鉴上海、重庆、湖北、海南等地试行改革的经验,通过主任检察官与检察权其他行使主体的关系来探究检察职权的有效运行机制。

()推行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的工作机制。成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赋予主任检察官独立检察权,如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调查权、监督案件的追诉权等,保障主任检察官真正做到独立思考、自主办案,客观、公正履行检察职能。明确主任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或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构建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两级审批为主的扁平化运行模式。基本的办案模式是凡是检察长授权范围履行检察权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可以直接行使检察权,不需要再得到检察长的审批;凡属于检察长职权范围审批事项的,由主任检察官报检察长批准,同时,明确主任检察官的责任,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检察长主要承担对案件程序性审查,仅对适用法律承担领导责任。检察长意见与主任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自行决定的,主任检察官应当服从,责任由检察长承担。

()正确处理主任检察官组织内外关系。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坚持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发挥办案工作的团队性,主任检察官享有对案件的调度权、决定权、指导权,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决定承担全部责任。检察长是主任检察官的上级领导,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业务上的决定与建议的关系。当两者不一致时,可以将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检察长认为不需要提交的,应当服从检察长的决定。

()进一步树立主任检察官的司法权威,保障检察职权的依法正确实施。一方面建立维护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工作机制,案件管理部门,综合服务部门要以检察办案为中心,切实为主任检察官办案提供技术支持、物资保障和优质服务,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加强对主任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管理监督,通过对案件受理、接访、流程监控以及案件评查,实现对案件的时时监控和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保证检察职权的廉洁公正,切实保障检察职权的依法统一正确实施。

()不断提高主任检察官及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业务素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主任检察官任期制,设定高规格的选拔程序,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主任检察官遴选和晋级机制,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考核,对不符合主任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予以免除。切实提高主任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强化对主任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将主任检察官培养成为崇法尚德、情趣高尚、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廉洁高效,深得人民群众信任的优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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