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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岗位职责说明书(试行)
时间:2018-06-26 18:35: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部岗位职责说明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构建权责明晰、公正高效的公诉权运行机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结合沽源县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诉部业务职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诉部门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三)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相结合;

(四)坚持检察长对检察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和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六)坚持提高办案质量和注重工作效率相结合。

第三条  公诉部及下设检察室职权范围

一、公诉业务

1)公诉业务职权范围

 (一)对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2) 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拟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抗诉的;

(二)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的;  

(三)报请核准追诉的;

(四)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经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程序,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

3) 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不起诉,撤销(不)起诉,变更、追加、补充、撤回起诉等案件;

(二)对沽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拟提出抗诉的;

(三)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4)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三)对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四)决定成立检察官办案组;

(五)指定或更换办案检察官;

(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七)对上级交办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定提起公诉;

(八)决定不起诉;

(九)决定是否改变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定性或者增加减少罪名;

(十)决定是否撤回、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十一)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十二)对建议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进行审核;

(十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十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十五)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十六)决定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七)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检察建议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十八)对检察官承办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十九)对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事项进行审核;

(二十)对上级院交办、督办、复查的案件或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一)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5) 公诉部部长职责

公诉部部长领导公诉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二)组织领导本部门综合工作;

(三)组织领导研究学习政策法律法规;

(四)其他应当由公诉部部长履行的职责。

6) 公诉部副部长职责

公诉部副部长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公诉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完成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重大专项活动进行调度、督导;

(四)负责公诉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调整调度;

(五)根据部长授权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六)根据部长授权,对各室员额检察官签发的文书进行文字审核,并签发相应法律文书。

(七)提出将检察官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八)组织对本部门案件质量评查、考核;

(九)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十)研究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十一)负责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十二)履行其他职责。

7) 员额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务;

(三)需要指定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四)对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通信等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五)对辩护人提出调取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材料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六)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案件材料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七)对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八)对涉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九)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是否需要继续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出决定;

(十)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限制令作出决定;

(十一)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提出逮捕建议;

(十三)对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建议;

(十四) 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提出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建议;

(十五)审查证据;

(十六)讯问犯罪嫌疑人;

(十七)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十八)对主要证据进行复核,决定是否补充收集证据;

(十九)决定是否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文证审查;

(二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决定是否要求复验、复查;

(二十一)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二十二)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

(二十三)对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认定;

(二十四)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

(二十五)建议改变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定性或者增加减少罪名;

(二十六)决定案件的不公开申请、提讯申请等程序性办案事项;

(二十七)对除上级交办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之外的一般案件,决定提起公诉;

(二十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提出没收申请;

(二十九)建议不起诉;

(三十)建议撤回、变更、补充、追加起诉;

(三十一)出席庭前会议;

(三十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十三)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三十四)建议法庭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进行保护;

(三十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和恢复法庭审理;

(三十六)对情节较轻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十七)建议发出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三十八)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三十九)对一审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提出拟抗诉的意见;

(四十)对办理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警方案;

(四十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办案室承办案件,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十二)其他需要由员额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8)检察室员额检察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受理案件、按各办案室轮流分配案件;

(二)组织研究涉及公诉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研究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四)研究拟定公诉工作各项宏观指导意见、建议;

(五)组织对部门案件的质量评查、检查;

(六)组织统计报表,定期对本部门办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七)组织对本部门工作考核评价;

(八)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总结办案经验,编写《公诉动态》,起草其他文字材料;

(九)组织完成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十)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十一)组织完成检务保障工作;

(十二)组织完成分管部长、副部长交办的行政性、事务性、临时性工作。

9)检察官助理职责

负责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除案件决定权和检察官亲历性事项以外,其他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等职责均可履行。

(一)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收集、完善、调取、核查证据;

(四)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五)参与案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六)初步审查案件并草拟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

(七)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建议和解,协助审查和解自愿性、合法性,草拟和解协议书;

(八)拟定补充侦查方案;

(九)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十)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线索,提出向有关部门(机构)移送的意见;

(十一)开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保障办案安全;

(十二)协助检察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十三)协助检察官开展对下业务指导和对外工作协调;

(十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完成相关培训、调研、宣传、信息工作;

(十六)完成部长、副部长、员额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0)书记员职责

(一)负责案件审查、宣告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案件办理中的记录工作;

(三)负责案件材料的接收、录入、整理、保管及归档;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文印、收发、送达和各类工作材料的管理;

(五)协助检察官助理工作,完成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

1)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职权范围

(一)受理并审查同级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受理并报请同级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出席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审法庭、再审法庭,支持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责;

(四)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五)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六)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七)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八)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综合治理工作;

(九)其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工作。

2)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检察机关未检业务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3)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决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二)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复议、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四)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五)解除犯罪记录封存;

(六)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方面存在隐患的,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

(七)就办案中发现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建章立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八)对需要与有关政法机关和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共同落实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社会化体系建设事项,提出机制构建的检察建议或联合制定工作机制性文件;

(九)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4)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

(二)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时,指定合适成年人;

(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四)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决定退回补充调查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或者自行进行社会调查;

(五)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

(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八)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九)开展亲情会见;

(十)制定实施帮教方案;

(十一)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确定监督考察期限并进行监督考察;

(十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作出起诉决定;

(十三)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0条情形,考验期满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四)启动刑事司法救助;

(十五)决定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审批查询犯罪记录的申请;

(十六)开展法制教育等一般预防教育和特殊预防工作;

(十七)对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定情形的监护侵害行为,在有权起诉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决定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决定是否支持起诉;

(十八)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5) 以下办案事项,参照相关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一)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上诉、抗诉以及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具体职权分别参照侦查监督业务、公诉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二)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职权参照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权配置执行;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罪犯的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具体职权参照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6) 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一)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二)协助检察官讯问、询问和收集、完善、调取、核查证据;

(三)参与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四)初步审查案件并草拟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检察官拟定承办案件的补查方案;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协助检察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八)协助检察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九)协助检察官实施心理干预工作;

(十)负责案件办理中的记录工作;

(十一)负责接收、保管、整理案卷材料;

(十二)整理案卷并归档;

(十三)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7)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主任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未检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四)决定组成检察官办案组;

(五)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六)提出将检察官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七)负责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履行其他职责。

三、刑事执行检察业务

1)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职权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六)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九)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一)其他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

2)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检察长提交的刑事执行检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3)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提请、裁定(决定)出具不同意见;

(二)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死刑建议和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

(三)决定开展监管事故(事件)的审查、调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对被监管人死亡事故(事件),决定组织鉴定或者补充、重新鉴定,审批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四)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批准转交有关材料;

(六)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及移送起诉;

(七)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4)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三)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以及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四)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监督;

(五)对执行死刑实施临场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交付执行、留所服刑、终止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八)对发生的监管事故(事件),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对被监管人死亡事故(事件),组织鉴定或者补充、重新鉴定,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九)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十)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

(十一)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十二)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十三)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职务犯罪预防(具体职权分别参照职务犯罪侦查、预防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四)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对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具体职权参照侦查监督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五)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具体职权参照公诉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六)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具体职权参照控告申诉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七)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申请;

(十八)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十九)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5) 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按检察官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以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法律文书、工作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协助检察官对刑罚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以及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八)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6) 书记员职责

(一)负责案件办理中的记录工作;

(二)负责接收、保管、整理案卷材料;

(三)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7)刑事执行检察室主任职责

刑事执行检察室主任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完成省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工作的指导;

(四)组织研究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请示;

(五)组织对全市刑事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考核;

(六)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七)决定组成检察官办案组;

(八)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九)负责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十一)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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