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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运行办法(试行)
时间:2018-06-26 18:34: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运行办法(试行)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运行模式,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内部组织设置

第一条 领导设置。公诉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1名,部长负责领导本部门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保障工作。副部长在部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在部长授权下负责协调案件办理工作,负责主办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综合指导工作部长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指定工作负责人。

第二条 人员配置。公诉部部长、副部长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为检察辅助人员,员额检察官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或一名书记员。

第三条 组织构建及职能。公诉部内设 2个检察室,刑事案件执行检察室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承担公诉业务、未成年人案件业务、刑事案件执行业务三项职能。

办案室配置一名内勤,负责考评,统计报表,文字综合,等综合工作;对重大、紧急的综合性工作,经部长决定,可调配办案室人员参办办案室配置一名员额检察官,负责各类案件的办理,并结合办案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部长授权下开展业务工作,并在副部长领导下开展综合工作。

 检察辅助人员履行检察职责,应当在各类工作文书、工作报告、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二章 办案工作运行模式

第四条 办案主体地位。在坚持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副检察长)领导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遵循检察规律与公诉工作特点,简化办案审批层级,建立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模式,明确公诉办案权限,完善公诉办案责任体系,坚持亲历性原则,做到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制。实行轮案为主、指定办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

对于上级交办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由部长决定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检察官因回避等原因,不宜办理或不宜独任办理的,应当向部长提出更换检察官或成立检察官办案组的意见,由部长决定。

第六条 独任检察官制。对一般案件实行检察官独任办案制,由检察官带领所属检察辅助人员承办。

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做出决定,部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径行改变决定,改变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归入案件卷宗

对于应由部长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的事项,由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后报部长决定。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组制。对上级交办专案等特殊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组模式。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检察辅助人员组成,部长指定一名检察官为办案组负责人,部长参加检察官办案组工作的,自己担任负责人。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负责指挥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开展办案工作。

办案组负责人在听取办案组其他检察官意见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后报部长决定。

第八条 办案衔接领导。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监督线索的,经部长决定,由发现线索的检察官办理。

对以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的案件,由办案的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提出意见,报部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部长参加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承办案件的,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部长有权对审批权限外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要求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归入案件卷宗。

第九条  副部长对案件的审核。根据部长的授权,副部长可以对所分管办案室员额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

审核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材料。

副部长经审核对案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不能直接改变检察官的决定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决定,但可以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仍有分歧意见的,提请部长审核。审核意见应当书面明示,归入案件卷宗。

案件依职责权限规定应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和审核的案件,副部长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第十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公诉部全部检察官组成,必要时部长可以决定邀请其他部门检察官或相关专家参加。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部长决定召开并主持,必要时可以授权副部长主持会议。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可以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参考,但不直接改变办案组或办案检察官的最终决定。会议讨论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一条 检委会讨论案件、事项。

检察官办案组认为需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项,应当报经部长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跟踪处置。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围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开展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掌握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避免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出现涉检信访、舆情炒作等问题。

因案件办理出现信访问题的,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做好接访沟通、说法释理等工作。因案件办理出现控告举报、舆情炒作等问题的,办理案件的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负责配合纪检等部门做好调查、解答等工作。

第三章 综合指导与行政工作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综合指导工作原则。根据公诉工作属性和运行要求,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健全内部工作组织,科学划分工作职责。

公诉部按照部长统管、副部长分管、人员到岗、工作到人的原则,统筹推进案件管理、事务管理、综合管理等工作,确保为司法办案提供便捷高效的综合保障。

第十四条 部长职责部长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负责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落实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

第十五条 副部长职责。副部长按照部长授权开展工作,负责加强综合指导和对公诉部的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员额检察官职责。

对于部长、副部长交办的行政性、事务性、临时性等工作,员额检察官接收后,组织检察辅助人员开展工作,完成后以不同形式(按规定书面或口头)报告部长,必要时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检察辅助人员在部长、副部长、员额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综合指导工作。

第五章 检察官责任认定追究

第十八条 司法办案责任划分。员额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员额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办案组负责人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诉讼行为承担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司法办案责任认定。检察官应当对其办案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行为依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51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认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第二十条 司法办案责任处理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对经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检察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有权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检察官绩效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最低办案量。部长、副部长每年直接办案案件应当不少于公诉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70%

第二十二条 办案量计算。

检察官办案数量等于在办案件数加已结案件数,但不得跨年度重复计算。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长决定,可成倍计算办案量。

部长、副部长审核案件、签发法律文书,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不计入案件办理数量。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机制,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部长每月应当随机抽查检察官办结案件,抽查案件数不少于本部门办结案件数的10%

案件管理部门评查案件的结论作为公诉部案件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完善检察官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册,对每年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安全、社会效果全部记录在案。建立检察官办案档案查询机制,对案件办理情况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评价。建立以案件质量为主、其他工作为辅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考核评价细则另行制定),对办案数量较多、办案质量突出、办案办公经验被上级部门转发推广的检察官,在绩效考评、评优评先、等级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经认定,年度内检察官所办案件发生严重瑕疵以上问题的,除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外,取消其年度业绩考核评优资格。经认定,为司法错案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内部监督管理。副部长应当认真落实一岗双责,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履行对本部门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发现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当督促整改;拒绝整改的,应当报告部长

    对于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纠正,部长、副部长负责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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